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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源XX代理的原告徐XX与被告曾XX、胡XX合伙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投资款项3万余元!

发布者:易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源,四川XX律师。

被告:曾XX

被告:胡XX

审理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曾XX、胡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徐XX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胡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徐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源XX,被告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年底,原告将100,000元现金投资到被告曾XX与胡XX合伙劳务承包项目中。2016年5月底,原告申请撤资并要求曾XX和胡XX将投资款退还,曾XX与胡XX同意在两个月内退款。到期后,因项目的投资款项均系曾XX管理,原告多次要求曾XX退还投资款,曾XX均认可但一直以手头紧张为由要求宽限时间,后曾XX在2018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8年5月1日前将100,000元付清,至今该笔款项却仍未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曾XX书面答辩称,2015年自己与胡XX签订了建筑劳务合作协议,甲方为自己,乙方为胡XX,胡XX入投资金300,000元,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徐XX只是胡XX的合伙人之一,徐XX入股的资金自己并不清楚,自己与徐XX没有直接经济关系,徐XX的入股资金并未入到自己账上,徐XX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2016年那份退股申请书,是胡XX、徐XX等人内部撤资。自己同意撤资,徐XX等人的资金,自己答应在两个月内收回资金代付。后来因投资资金难以收回,胡XX的股份到现在未全部付清,胡XX入股的300,000元,已经付了200,000元左右,其中付徐XX约80,000元。关于徐XX手上的欠条是为了自己在项目上收款,不能作为事实依据,在打欠条时已跟徐XX说清楚的,当时还有车XX在场。关于胡XX的入股资金,自己在这几年间也在实际退还,因为自己在项目上亏损资金数额较大有3,000,000元左右,每年只能按一定比例陆续退还。至于利息问题和还款比例,自己只能和胡XX直接沟通。

被告胡XX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100,000元的投资款不属实,事实上曾XX已支付了原告80,000元,若欠投资款都只有20,000元;2、被告胡XX并没有收到原告的款项,即使收到了,都全额转交给了曾XX;3、2016年5月底该款已经原告和被告共同进行了协商,协商的结果是由被告曾XX负责支付该款给原告,与被告胡XX没有任何关系,收款和付款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原告与曾XX。原告起诉胡XX支付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曾XX作为甲方,胡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经甲乙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义务和责任:现场管理人、人员配备、业务承接、资金调动与总承包方的协调。并且负责收回合作项目资金及存入到共建账户;2、乙方义务及责任:后勤管理、材料采购、账目管理、工人生活费的预支按与施工班组签订的协议与公司付款同步,账目每月或半月进行一次总结呈送报表并在银行打出当日余额小票;3、利润分割:以100万为10股的基础上,甲方为7股,乙方为3股年终进行分红;4、股金分配:乙方向甲方入股30万元。年终时各项结算,若红利达不到乙方入股资金的40%时,甲方补足入股金额的40%为乙方红利;5、股金增设:若项目需要增资,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其中乙方不能增资另一方增资股金又为100万分10股为基础比分红利年终结算;6、撤资:在合作期间中途不撤资金和股金,若需要退股因提前两月与对方协商。两月后才可撤资,年终时进行红利分割。入股项目终止,待其他项目结束后进行核算;7、合作须知:乙方要接受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全力完成,做好本职工作及每月交账目报表一份,明确资金的动向,严控资金管理;8、违约责任:在合作期间单方不能违约,中途不能调动资金,必须保证项目正常运行,若单方违约股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情况严重交于公安机关处理;9、本协议未尽事项待双方友好协商后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生效;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2015年11月18日,胡XX作为甲方,徐XX、田XX及车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经胡XX与徐XX、田XX及车XX协商一致,共同参股胡XX与曾XX的建筑工程劳务合作协议承接的合作项目。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具体事项如下:1、投股资金总额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2、投股资金的分摊:胡XX不投入股金,但如有亏损则按同等比例计损,补给其他合伙人。另徐XX、车XX、田XX三人各投入股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3、利润分割:按胡XX与曾XX占股利润30%。四人平均分配,每年年终分红;4、甲方责任:负责投股资金与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每月或每半月呈送账目报表给乙方合伙人各一份,并附共建账户余额小票。提供合作项目的合同及工程款结算单。保证股金的安全,负责各年度未合作项目利润的收回,并分摊发放到合伙人手中,并保障乙方每年利润不低于股金40%的红利。中途不能私自调动资金,必须保证项目资金的专项使用,以便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行;5、乙方责任:保证股金在本月30日前足额到位。股金的撤资标准胡XX(甲方)与曾XX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6、违约责任:在合作期间,单方不能违约,若单方违约给与其另乙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处理;7、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作结束失效。”

2015年11月18日,徐XX给付胡XX投股资金70,000元,胡XX向徐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徐XX投股资金柒万元(小写70,000元)正。收款人胡XX”,2015年12月2日,徐XX再次给付胡XX投股资金30,000元,胡XX向徐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徐XX入股资金叁万元(小写30,000元)正。收款人胡XX”。

2016年6月1日,田XX、车XX及徐XX向胡XX提交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兹申请由徐XX、田XX、车XX三人向胡XX投资入股的(胡XX与曾XX合伙的工地劳务承包项目)资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人民币,现要求撤回入股资金。撤资时间于本申请之日起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自申请撤资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付清此款,红利在投股之日起一年时间为限,年底支付红利。由于胡XX把集资款项投入曾XX处,所以撤资付款时须田XX、车XX、徐XX及委托人共同在场。”退款人处胡XX签名同意撤资。在申请书右下脚处曾XX签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被告胡XX欠付原告徐XX投资款的问题。原告徐XX提供的证据胡XX与徐XX、田XX及车XX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合作协议》,2015年11月18日,胡XX向徐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徐XX投股资金柒万元(小写70,000元)正。收款人胡XX”,2015年12月2日,胡XX向徐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徐XX入股资金叁万元(小写30,000元)正。收款人胡XX”,田XX、车XX及徐XX于2016年6月1日向被告胡XX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胡XX与原告徐XX及案外人合伙共同出资参股被告曾XX的工程项目,原告徐XX按约定向被告胡XX支付了出资款,后于2016年6月1日,原告徐XX及案外人与被告胡XX协商,被告胡XX同意原告徐XX等人撤资的事实。原告徐XX与被告胡XX合伙关系事实清楚,在被告胡XX同意原告徐XX撤资并同意退还投资款的情况下,被告胡XX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胡XX未按约还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胡XX应支付原告徐XX投资款30,315.07元,并应从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曾XX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投资款30,315.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30,315.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30,315.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曾XX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胡XX承担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易源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自2015年起,曾担任过重庆某大型商务咨询公司及泸州某大型酒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后从事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520********4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