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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易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易源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1145人看过 举报

2023-06-0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源,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与被告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0起在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经营建材批发生意。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货款940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94000元全部支付,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易某未出庭答辩。被告在电话中辩称,借条系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当时如果被告不出具借条,原告就不让被告离开,借条是原告打好后,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被告差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金额不是94000元,借条上载明的94000元包含了利息,对原告请求的利息不予认可。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系泸州市龙马潭区启航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从事建材批发。被告易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建材,拖欠原告货款。2018年7月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由原告董某书写借条,被告易某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载明“今借到董某款94000元,大写玖万肆仟元(借款自2016年4月30日借用),从即日起未支付董某款,易某按银行贷款利息3倍支付,易某保证2018年7月30日支付,之前所有票据作废以此条为准,姓名易某,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身份证号51052319********,借款人:易某,2018年7月6日”。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发生的购买建筑材料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对货款的结算存在异议,提出借条是在原告不让其离开的情况下出具的,金额94000元包含了利息。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董某的货款94000元。

易源律师,法学本科学历,A证执业律师,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5年毕业起,曾先后担任过青岛某大型商务咨询公司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520********4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1510520********44 公司法、合同纠纷、侵权、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