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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文斌律师代理某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亢文斌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亢文斌律师代理延安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18年,G合作社就其某南区合作社旧址保护维修和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H公司以17697222.39元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365天。G合作社于2018年5月支付工程预付款170万元,2019年3月向H公司下发进场通知。H公司进场后仅修建了围墙及地面覆盖,未实际开工。2020年5月,G合作社以文物部门未批准为由向H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H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围墙工程款109830.82元、各项损失1403635元及利润损失;G合作社反诉要求返还工程预付款170万元及利息、返还施工场地并支付停车场经营收益。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薛安、亢文斌律师接受G合作社委托代理本案。

律师贡献

亢文斌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本诉与反诉进行全面分析,在以下方面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一,有效抗辩对方高额损失主张。H公司主张工人工资、塔吊租赁、办公场地租赁等损失1403635元,亢律师依据H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注明其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挖掘机、砼搅拌机、装载机、配料机等)均属自有的内容,证明对方主张的设备租赁费不成立;同时指出涉案工程尚在施工准备阶段即停工,无需大型设备及大量人工投入。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对方全部损失赔偿请求。

第二,大幅压低围墙工程款认定金额。H公司主张围墙工程款109830.82元,亢律师通过现场测量提出围墙最长不超过120米、高约2米、厚度0.24米,结合H公司投标报价328.22元/立方米计算,工程款不超过18905.47元。法院最终按140米长、0.5米宽、2.2米高计算,认定工程款为50545.88元,较对方主张减少五万余元。

第三,成功主张预付款返还。亢律师提出H公司仅修建围墙,工程未实际开工,预付款170万元扣除已完工程款后应予返还。法院判决扣除50545.88元后,H公司应返还1649454.12元。

第四,成功主张停车场经营收益返还。亢律师提交停车照片、录像、收费二维码及付款凭证,证明H公司擅自将施工场地改为停车场经营,主张其返还收益。法院认定应按每日200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支持了反诉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G合作社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文物审批情况下即下发进场通知构成违约,但H公司仅修建围墙及地面覆盖,未实际开工,其主张的1403635元损失及利润损失缺乏依据,予以驳回。判决H公司返还工程款1649454.12元、返还施工场地并支付停车场收益(按每日200元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损失认定和预付款返还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的条件。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未实际开工,可得利益属间接损失且存在不确定性,对原告主张的利润损失不予支持,对同类案件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具有参照价值。

第二,确立了施工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应返还收益的规则。法院依据G合作社提交的停车照片、收费凭证等证据,认定H公司擅自经营停车场应返还收益,体现了对不当得利的规制。

第三,体现了代理律师在证据挖掘和反诉策略方面的专业价值。亢律师通过挖掘对方投标文件中的自有设备声明,有效瓦解了其设备租赁损失主张;通过主张预付款返还和停车场收益,成功为客户挽回164万余元损失。本案充分展示了律师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中攻守兼备的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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