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亢文斌律师代理L某、Z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23年12月29日晚,M某驾驶车辆接上其丈夫W某后,在明知W某已处于重度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W某驾驶,自己同乘。随后W某驾驶车辆超速、占道行驶,与Z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W某、Z某及Z某2死亡,L某、Z某1、M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W某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占道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L某、Z某1受伤住院,L某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Z某1构成两处十级伤残。L某、Z某1委托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亢文斌律师代理诉讼,起诉要求M某及W某的法定继承人L某、G某赔偿各项损失。
律师贡献
亢文斌律师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为二被上诉人提供了全面代理服务,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第一,成功论证M某与W某构成共同侵权。针对M某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亢律师援引交警部门询问笔录及事故认定书,证明M某在明知W某血醇含量284.30mg/100ml、处于重度醉酒状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该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危险性。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认定M某与W某构成共同侵权,M某应对受害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有效抗辩保险垫付款不应重复抵扣。M某主张保险公司已垫付150万元应在本案赔偿中扣减。亢律师指出该款项系某县交警大队协调保险公司支付的安抚费用,且150万元涵盖Z某与Z某2两名死者的费用,而Z某的继承人未参加本案诉讼,无法核算各自应得份额,在本案中不具备扣减条件。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无法在本案中扣减。
第三,有力主张W某遗产范围的合理认定。针对上诉人主张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系工程款、房屋系M某婚前个人财产,亢律师指出货币为种类物,款项进入W某账户即视为其个人财产;M某称房屋首付款由其支付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法院认定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属W某遗产,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为遗产。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M某赔偿L某损失1662354.26元、赔偿Z某1损失149031.49元;M某、L某、G某在继承W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M某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M某与W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理财款属W某遗产;保险垫付款因涉及另一名死者无法在本案中扣减。判决维持一审主判项,仅将车辆残值修正为4000元,其余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6元由上诉人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醉酒驾驶致多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醉酒配偶驾驶构成共同侵权的裁判规则。M某作为车辆共有人,明知W某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行为与W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具有警示意义。
第二,确立了放弃继承权不影响遗产清偿责任的裁判标准。L某在W某去世后实际支取银行存款及理财款,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实际控制,其放弃继承权无效,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厘清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婚后购房的遗产认定规则。法院综合资金来源、款项用途、购房时间及备案时间,认定进入W某账户的款项属其遗产,婚后备案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亢文斌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证据论证,全面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为同类重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代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