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亢文斌律师代理Y 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应对M某行政诉讼案
案件经过
2012年,Y市新区平山建城项目启动土地征收,M某位于B区Q街道YJG村的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月,M某与Y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费用共计20386.6元(含搬迁补助费1129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6257.6元、奖励3000元)。2017年11月,M某通过摇号取得LYS号院安置房一套,该房屋已实际交付。
2023年6月,M某与M某孝、M某杰、M某智、M某磊、M某亮、M某彦共七人共同向Y市新区管理委员会邮寄《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整村征迁条款,按人均25平方米住宅、人均20平方米营业房的标准补充安置。同年8月,管委会作出回复,称相关事项已诉讼处理。M某等不服,向Y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回复并驳回其他请求。M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回复函及复议决定违法,责令按协议当时2人补充住宅50平方米、商业40平方米,并赔偿租赁费12万元。本案经一审、S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由Y市中院重新审理。原告之夫G某祥作为共同原告一并提起诉讼,主张独立安置权益。
律师贡献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亢文斌律师接受Y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接受案件后,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两个核心程序问题:其一,原告之夫G某祥虽为同户家庭成员,但并非履职申请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亦非回复函及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其单独主张安置权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二,M某的补偿安置请求已在生效裁判中处理完毕,本次诉请属于重复主张。
在证据组织方面,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历次判决书、过渡费领取通知、向S省高院出具的说明等材料,重点论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适用于整村征迁,安置对象为村委会而非个体被拆迁户;YJG村已按征收面积2.5%的比例获得三产用地返还,整村征迁条款已向村集体履行完毕;M某等个体被拆迁户系按方案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拆一返一原则进行补偿,协议约定面积56.45平方米已足额安置,不存在遗漏项目。针对G某祥的主体资格,亢律师明确提出,其未参与履职申请和复议程序,与被诉行为无利害关系,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中,亢律师就方案适用条件、协议履行情况等核心争点进行了详细辩论,并指出原告关于租赁费的请求已在(2021)S06行终某号判决中处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无租赁费项目,原告重复主张于法无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Y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系Y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视为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回复函仅陈述诉讼经过,未对M某申请的经营性用房、住宅面积是否应予补偿等核心事项进行实质回复和处理,明显不当,应予撤销。Y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对不属于其复议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决定,程序违法,亦应撤销。同时,原告主张的租赁费12万元已在生效判决中处理过,且无新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关于G某祥,法院认定其非被诉回复及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其诉求与该案不属于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不具备共同诉讼的标的或法律关系,裁定驳回其起诉。判决结果为撤销回复函及复议决定,责令Y市政府在两个月内重新处理M某的补偿申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Y市政府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征收补偿案件中因履职回复不完整引发的行政诉讼,同时涉及家庭成员共同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典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派出机构行政行为的主体归属规则。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Y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征收补偿行为应视为委托机关Y市政府的行为。这一认定对各地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行为归属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第二,厘清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不同条款的适用对象。亢律师通过证据组织协助法庭查明,方案中人均面积安置条款针对整村征迁情形,安置对象为村委会而非个体被拆迁户,个体被拆迁户适用拆一返一原则。涉案村已按2.5%比例获得三产用地返还,证明整村征迁条款已向村集体履行,个体被拆迁户不得重复主张。该认定对同类涉及方案条款竞合的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第三,明确了家庭成员在征收补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界限。法院采纳了亢律师关于G某祥不具备原告资格的意见,认定仅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具有家庭成员关系,并不当然赋予其对履职回复和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权利。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未参与前置程序的家庭成员,不能以共同诉讼方式就同一行为主张独立安置权益。该裁判对规范征收补偿案件中的原告资格审查具有示范意义。亢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主体资格和重复起诉两个程序切入点,同时以充分证据阐明方案适用条件,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回复不完整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而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体现了律师在复杂行政案件中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专业判断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