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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王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绍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2日 18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经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吉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吉林XX实习律师。

被告:王X,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伊通县。

诉讼记录

原告陈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3080元,2021年9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计算:40000×3.85%×2=3080;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2021年9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并将原告的微信及手机拉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4万元和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2021年9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的利率3.85%计算。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王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王X因资金需要向陈X借款4万元。2018年2月9日,王X发微信给陈X“陈X,我是王X,我想从你那借点前,我买房子了,差点钱装修”,陈X询问需要多少钱,王X回复称“4万”。2018年2月12日,陈X通过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向王X转款4万元并将汇款明细截图微信发给王X,王X微信回复“收到,感恩陈X”。后陈X向王X微信催要欠款并表示“之前借给你4万,要有个还的期限”,王X微信回复“明白,我一定加油,2019年10.1之前都还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从原告陈X处借款40,000元,虽未出具借条,但结合陈X向王X银行转款及双方微信表述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关于尚欠本金数额,因原告自认被告尚欠40,000元且保证当庭陈述属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逾期未还款,属于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故应自2019年10月2日起算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故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告王X未出庭,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X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X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给付时间同上

田绍华律师,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六届长春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新基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电视台CCTV-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