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某照明科技公司(供货方)与某建设公司(投标方)签订《路灯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公司若中标“和美乡村”项目必须向照明公司采购指定品牌产品,否则支付暂定总价20%即70万元违约金。照明公司依约投入打样、备货并提供了全套投标资质。然而建设公司中标后未经沟通便擅自将投标品牌更换为另一家厂商导致照明公司前期投入落空且错失商业机会,双方协商无果照明公司委托张永丽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及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张永丽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建设公司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双方合同因条件未完全成就70万元违约金请求未获全额支持,但法院综合考虑照明公司的实际支出、样品费用及丧失的交易机会损失,酌情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并承担财产保全费2020元。
案件总结与律师价值
本案的难点在于合同性质的界定与赔偿范围的锁定。建设公司辩称合同为“附条件生效”,企图规避违约责任张永丽律师精准施策避开难以完全成立的“违约责任”陷阱,转而主攻“缔约过失责任”,强调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恶意磋商的行为。通过梳理微信沟通记录、投标文件变更等证据链,成功将案件焦点从“合同是否生效”转向“诚信缔约义务”,最终为客户争取到35万元的实际赔偿。这不仅体现了张永丽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对法律定性(违约vs缔约过失)的精准把控,更展现了其通过策略调整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的专业能力。
张永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