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赵某等三人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共同承租快拆架等器材用于贵州某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租赁公司依约提供了大量器材,但三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经双方于2022年11月9日最终对账,确认三被告尚欠租金及赔偿费共计180,303.61元。多次催收无果后,租赁公司委托张永丽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全部欠款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80,303.61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691元亦由三被告全额负担。
案件总结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异地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实际施工人往往试图通过“玩失踪”逃避巨额债务。张永丽律师的价值在于极致的证据固化与精准的法律适用。面对被告缺席庭审、企图利用程序拖延履行的战术,张永丽律师提交的合同、发货单及关键对账单形成了无可辩驳的证据闭环,使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张。尤为关键的是,张永丽律师成功将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月3%)诉请,精准调整为法院支持的LPR 4倍标准,既符合司法解释上限,又为委托人锁定了远高于普通利息的违约成本,避免了因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减的风险。通过将三名被告列为共同承租人,确保了债务连带责任,为委托人追回18万余元债权提供了多重保障,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建筑领域纠纷中的专业深度。
张永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