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经办人李某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租赁公司依约提供了建筑器材,但某工程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长期拖欠剩余租金、赔偿款及清洗运费共计77,191.37元。多次催收无果后,租赁公司委托张永丽律师提起诉讼,将某工程公司、经办人李某及公司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判决结果: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全部欠款77,191.37元,并承担自2024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违约金。同时,法院支持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4,000元,并判决经办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件总结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实际施工人往往试图通过“挂靠”关系逃避债务。张永丽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的法律关系识别与证据固化。面对被告缺席庭审、企图拖延诉讼的局面张永丽律师提交的租赁合同、对账确认函及发货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使法院在被告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依然全盘采信原告主张。尤为关键的是,张永丽律师成功将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诉请调整为法院支持的法定利率,并锁定了经办人李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为委托人追加了一道强有力的还款保障。虽然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请未获支持,但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已确保主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落地,高效、彻底地解决了委托人的账款回收难题。
张永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