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泸州某租赁公司因其建筑钢管等器材的租赁款项被长期拖欠,向法院提起诉讼。某租赁公司主张,自2021年5月起,与被告李某达成口头租赁合同,约定器材用于宜宾某建筑工地。截至2022年8月,共产生租赁费22.9万余元,被告已支付6万元,尚欠16.9万余元。某租赁公司委托张永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16.9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交了包括每月结算清单、往来业务对账确认函等证据,其中均有被告李某作为经办人的签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租赁业务的接洽、每月租金结算及最终对账确认均由被告李某经办并签字,但其身份是案外人某建设集团为承建案涉工程项目而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某租赁公司与某建设集团,6万元租金的支付也由某建设集团委托其业主单位完成,且某租赁公司对此出具了收款确认书。因此,法院认定本案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某租赁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欠付的租金应由某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李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其个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某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119元由原告某租赁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总结与思考:
本案结果虽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但过程深刻揭示了在建筑行业租赁纠纷中准确识别合同主体与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对张永丽律师及代理企业而言是一次关键的风险提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经办人的签字行为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公司。尽管原告持有被告作为“经办人”签字的多份结算文件,证据链条看似完整,但法院依据合同签订主体、款项支付主体等关键事实,最终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存在于某租赁公司与某建设集团之间,李某的个人签字行为不产生对个人的债务约束。这提示我们,在类似的商事活动中,尤其是面对建筑行业常见的挂靠、转包或项目制管理模式时,必须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催收的全过程中,明确锁定合同相对方及债务承担主体。仅仅取得现场管理人员或经办人的签字确认,可能存在法律主体认定上的风险。此案虽未胜诉,但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理由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即必须穿透表面行为,追溯至真正的合同权利义务主体。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在诉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关系论证和诉讼对象选择,是避免本案类似诉讼风险的关键。
张永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