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于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破裂,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多个贷款平台借款,其中包括平安普惠借款100,000元和支付宝借呗借款43,000元。李某在借款后,将大部分款项转至于某的个人账户。一审法院认定这些借款虽以李某名义所借,但实际由于某支配使用,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由于某负责偿还。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这些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转账事实清晰,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本案提醒我们,在金融交易中应谨慎行事,特别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明确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及还款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