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短期派遣关系中的突然解职与多重欠薪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以及销售提成性质认定三大核心争议。
2022年12月5日,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6000元,绩效奖金及销售提成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随即被派往用工单位从事营销工作。入职仅三个半月,即2023年3月29日,用工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当日即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认为所谓违纪纯属借口,实为因与用工单位管理人员发生工作争执而遭报复性辞退,且在职期间其曾成功销售一套总价近80万元的商品房,但从未获得任何佣金,同时多次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亦未得到相应加班报酬。
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终结后,劳动者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由缪友菊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元、加班工资5136.67元及售房佣金7900元。
二、案件难点:证据对抗激烈,三大争点均陷于事实认定困境
本案虽诉讼标的不大,但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层面均存在显著争议,属于“小额但疑难”的典型劳动争议:
(一)解除合法性之争——考勤记录“真假难辨”
派遣公司主张劳动者在职期间频繁迟到、早退及旷工,且其女友(同为该公司负责考勤的员工)为其长期篡改打卡记录,违纪情节严重。但派遣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违纪的考勤记录,系从指纹打卡机中导出,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亦无制作人员署名,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存疑。而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表上却有本人、其他同事及渠道负责人多人的亲笔签名,两者内容相互矛盾。如何认定考勤事实、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成为本案首要难点。
(二)加班事实之争——“加班审批制”能否豁免支付义务
派遣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中“加班须经事前审批”的规定,主张劳动者未经审批的延长工时行为不构成有效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则主张其实际出勤天数远超标准工时,并提交了有团队负责人签名的手工考勤记录。但劳动者确实未能提交任何一份经领导签批的加班申请单。在“公司规定审批程序”与“客观存在加班事实”之间,法院应如何取舍,系加班费争议的核心难点。
(三)佣金标准之争——提成比例来源不一,各执一词
劳动者主张按1%的比例计取佣金,依据为入职后数月仍在微信工作群中传播的招聘宣传图片;用工单位则主张应按内部审批的《自渠方案》按0.8%计算,且主张该方案已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但用工单位无法出示该方案已向劳动者有效送达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公示的具体时间、地点。在无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提成比例的情形下,法院应采信哪一标准,成为佣金争议的裁判难点。
三、代理成果:三项诉请全额获支持,全面实现诉讼目标
缪友菊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在证据相对薄弱的条件下,通过精准锁定对方举证责任缺口,成功推动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三项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与诉请金额分毫不差:
1. 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元: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考勤记录缺乏劳动者签字确认,且与劳动者提交的有他人签名的手工考勤表相矛盾,不足以证明违纪事实成立,派遣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2. 加班工资5136.67元:法院采纳劳动者主张的24天休息日加班及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统计结果,并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为依据,全额支持加班费。同时指出,用工单位未能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已有效送达,亦未能就打卡记录提供有效反证,故抗辩不成立;
3. 售房佣金7900元:法院认定工资总额包含销售提成,用工单位虽提交内部方案主张按0.8%计算,但未能证明已向劳动者公示或送达;而劳动者提交的招聘图片形成于其在职期间,来源明确、内容具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采纳1%的提成标准,支持佣金7900元。
四、律师作用:以举证责任分配为突破口,以程序正义撬动实体正义
本案中缪友菊律师的代理工作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处理小额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层面:
证据组织上的“反向攻防” :面对对方提交的“打卡机记录”,律师并未陷入对打卡数据本身的逐一反驳,而是直指该证据形式上的根本瑕疵——无劳动者签名、无制作人确认、部分记录大片空白,将其效力否定于形式合法性层面,迫使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将劳动者提交的手工考勤表的“多人签名”特征作为核心说服点,强化其客观性。
法律适用上的“切割责任” :律师准确区分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法定给付义务——将赔偿金责任归于违法解除合同的派遣单位,将加班费及提成责任归于实际用工受益的用工单位,避免了两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导致执行困难,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
诉讼策略上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佣金提成争议中,律师并未试图证明1%为绝对公正标准,而是充分利用用工单位未能有效送达其内部方案的举证缺陷,同时将被告方自己发布的招聘广告作为“外部要约”性质的证据,形成了“对方方案不成立,我方依据来源真实”的逻辑闭环,最终使法院在自由心证层面倾向于劳动者。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说明,即便在用人单位拥有较强管理话语权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只要律师能够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有效组织客观证据,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在诉讼中取得全面胜利。缪友菊律师通过扎实的代理工作,不仅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在考勤管理、制度送达、加班审批等环节中的举证责任边界,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缪友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