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469
俗话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有人却抱有侥幸心理
认为酒后在小区内停车、挪车没事
下面的案例告诉你,
你认为的不一定是你认为的!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7日,王某、李某及其三五好友相约一起吃饭,期间大家均喝了酒。席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车载着李某行至某开放式小区内,李某从副驾下车到小区内的蔬菜店里买烧肉。随后,王某也下了车,但车却停在路中间影响了交通。被堵的司机找到王某、李某并与其沟通,小区居民也来相劝,欲让二人挪车,二人不仅拒绝还与人发生争执,小区居民遂报警。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李某身上有酒味,便让二人找人将车挪开,李某在不听民警劝阻的情况下将车往前开出十多米远,后民警联系交警将二人带走做酒精测试。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46mg/100mL,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0mg/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年4月2日,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以王某、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牟平法院提起公诉。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小区为开放式小区,任何车辆都可以从小区的南、北门进出小区,车辆进出门禁系统自动识别,车辆进出自由,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具有公共性,属于法律上“道路”的范畴。
被告人王某、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
此外,酒驾可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酒后在小区内停车、挪车甚至倒车、掉头也有可能违法!
法官特别提醒,酒驾已入刑,一旦触犯“酒驾”这条红线,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广大司机朋友,侥幸心理不可有,守法与安全同行,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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