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昭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5月29日 9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网络上相识。2022年,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并备注“暂时借给你买房”。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应金额的借条,并约定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以及违约金。2023年,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并备注“暂时借给你急用,必须还我,否则我真的会去法院起诉你的。”后原告催讨上述借款本金无果,故而成讼。
同时查明,原告当庭明确案涉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足以证实其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的事实,另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因原告在提供借款时分别备注了还款期限,且案涉借条约定了违约金,故对其分别主张以同期 LPR 的4倍及同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