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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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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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负债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撤销!

发布者:孙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6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债务人负债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撤销!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祝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确认,王某某、祝某某共同偿付金某某借款本金675000元及利息。后经调查,发现祝某某在该民间借贷一案公告送达的期间,将登记在自己名下雷克萨斯轿车变更登记到其弟弟祝某乙名下,使其达到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清偿的目的金某某委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1、祝某乙提出王某某、祝某甲曾向其借款未还,转让车辆系用于抵偿债务,系有效行为;2、祝某乙是否知道祝某甲的负债情况。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某、祝某甲祝某乙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买卖款项交付及交易价格合理,因此王某某、祝某甲在尚欠金某某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导致金某某的债权至今未得以清偿,现金某某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转让车辆的行为并恢复登记到祝某甲名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难点是祝某乙提供了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及转账凭证用于证明王某某、祝某甲曾向其借款未还,涉案车辆系用于抵偿债务。为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查询此段期间王某某与祝某乙的银行流水,经查发现王某某汇给祝某乙的款项金额明显大于祝某乙汇给王某某的款项金额,王某某欠祝某乙欠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庭审中在法官追问下,祝某乙承认欠条是为了应诉需要而出具,在上述事实基础上,法院认定了车辆转让系无偿转让,从而支持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债权人要及时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发现存在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等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保证债权的实现。

孙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致公党党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开始执业,曾在浙江海疆律师事务所、浙江建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