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实际用款人虽未出具欠条,仍应与出具借条的欠款人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及分析
(一)案情简介
宋某某、徐某某与王某某的丈夫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1日,被告宋某某、徐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王某某按照二人的要求将借款50万元汇入徐某某的农业银行6228××××3810账户上,并由宋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本金宋某某、徐某某分文未偿还。王某某委托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二)案情分析
案件难度:1、借条由宋某某出具,而借款汇入徐某某账户,宋某某庭审中否认收到借款,而徐某某则称该笔汇款系投资而非借款。
二、案件结果
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就涉案款项由宋某某作为出具借条的欠款人、徐某某作为实际用款人,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
三、结语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简单的说,如果认定民间借贷成立,要符合两个条件:一、双方有借款的合意,比如借条;二、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本案中宋某某称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一般来说,借条作为债权凭证一般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则应当予以认可。宋某某本人文化程度较高,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却任由他人持有借条,期间也从未提出过异议,不符合情理。徐某某对收到50万元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按照其庭审陈述该笔款项本系投资款,但双方却未就占股比例或者分红比例进行约定,这与投资的本义相去甚远,则该笔款项应当定性为借款。本案最关键的点是如何让宋某某与徐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律师通过多方取证,发现徐某某与宋某某之前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在之前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互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裁判文书作为本案证据,被法院采纳。律师建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存在共同借款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共同出具借条;如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在借条中由借款人注明收款账户,以免出现发生纠纷后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