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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谭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茶陵县-谭浩卿|时间:2023年06月24日|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湖南廖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湖南廖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谭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6月9日询问了上诉人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与被上诉人谭XX。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2020年1月23日欠条复印件进行认定,认为是对2013年12月1日欠条所约定内容的变更,这完全没有道理。庭审中,对2020年1月23日欠条复印件上上诉人的签名,上诉人只是认可收到了3000元,其他内容都是被上诉人添加上去的。至于在车上的照片,也是被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一审法院仅凭这样的证据来认定只需还20000元,这完全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情理。

谭XX辩称:一、2020年1月23日欠条复印件是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达成还款一致后,在该欠条复印件上写明:经今日2020年1月23日双方协商共同达成还款一致,以上欠条5万元整终按2万元整还清,不再追讨;2020年1月23日已还3000元(叁仟元整)。随后上诉人在欠条复印件上亲笔签名认可。被上诉人当场用手机拍照保存,作为重新签订新约定的依据。二、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诉人亲笔签名认可的欠条复印件、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经一审法院查实真实有效。三、上诉人在签订新的协议后,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XX偿还周XX欠款45500元及赔偿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XX与谭XX曾是恋爱关系。2013年5月,周XX、谭XX从谭XX姐姐谭XX处接手广州市海珠区北山大沙XX,由周XX经营。因经营不善,生意惨淡,2013年12月底周XX将店铺转让。2013年12月1日,周XX与谭XX经协商,周XX出具一张欠条,写明:谭XX欠周XX人民币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若逾期不还,将按借款的20%赔偿;备注人民币伍万元用于转让接手广州市海珠区北山大沙XX商店,经双方协商约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谭XX在欠条上欠款人一栏签名并写上其身份证号码。2020年1月23日,周XX向谭XX催讨,在周XX驾驶的车辆上,经双方协商,谭XX在2013年12月1日欠条复印件上写明:经今日2020年1月23日双方协商共同达成还款一致,以上欠条5万元整终按2万元整还清,不再追讨;2020年1月23日已还3000元(叁仟元整)。周XX随后在欠条复印件上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3年12月1日的《欠条》以及2020年1月23日的《欠条复印件》上的新约定是否合法有效?2013年12月1日的《欠条》系周XX与谭XX协商对接手谭XX姐姐商店经营亏损的承担达成的协议,而2020年1月23日的《欠条复印件》上的新约定系双方对接手谭XX姐姐商店经营亏损的承担达成的新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12月1日的《欠条》以及2020年1月23日的《欠条复印件》上的新约定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应均属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中2020年1月23日的《欠条复印件》是双方协商一致对2013年12月1日的《欠条》的变更,合法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周XX与谭XX经协商由谭XX向周XX支付20000元,目前谭XX已支付3000元,还应支付17000元给周XX。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谭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XX偿还欠款17000元;二、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谭XX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欠条复印件上2020年1月23日的还款新约定是否属实?现分析如下:

谭XX一审提交的证据欠条复印件上注明:“经今日2020年1月23日双方协商共同达成还款一致,以上欠条5万元整终按2万元整还清,不再追讨。2020年1月23日已还3000元(叁仟元整)。”谭XX主张双方就5万元欠款已达成只还2万元的还款新协议,而周XX对此予以否认,其认为该内容是谭XX事后加上去的。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谭XX提交的证据,还款新协议内容可予认定,理由如下:1.案涉5万元欠款并非谭XX向周XX借贷而产生的,而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因经营店铺产生的。2.谭XX一审提交了证据照片,照片中的欠条复印件上有还款新协议内容,且照片是在周XX车上拍的,周XX当时坐在车上。3.谭XX一审提交了证据信息聊天记录,在发给周XX的信息中,谭XX说:“……我同样看在过去,心怀人道情义,还是愿意顶替2万块钱!你自己一起协商同意了,拿了3千块钱也签下了名字!这事跟你弟说,你弟说再给1万5就撤诉,我给你1万7,你还嫌少……”。周XX回复说:“我签字是我收了你3千。”“我的事情我弟跟我家人都没参与!现在才知道我跟你有这个欠条这个协议,本来这就是我们两个人的事情!”从双方的信息聊天记录看,谭XX提到了还款新协议内容,周XX也提到“有这个欠条这个协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审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周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元,由上诉人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XX

审判员  陈 蓉

审判员  梁雄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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