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北京王女士本在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其与公司的第二份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在双方协商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公司以王女士原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为王女士提供了其他三个岗位选择。因变更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王女士不同意上述调岗,公司便将王女士解雇。王女士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将公司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调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赔偿王女士94380元。王女士的胜诉,提醒女性朋友,若因生育在职场受到不公对待的,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保障法也规定,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如果是遇到王女士这样被调岗的情况,也记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需要劳动者本人同意的,不能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调岗不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来源丨律界佳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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