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裁判意见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发现开发商将安置房再次出卖的,可以要求优先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如果因为开发商破产等原因导致安置房被拍卖的,被拆迁人可以凭借拆迁补偿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获得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侨居境外的郭某等因位于原广州市东山区的祖屋被拆迁而获补偿东华西路征用地段新建大楼某某大厦有关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其中包括案涉房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沈某因对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享有金钱债权而申请执行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郭某等的权利为请求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1998年《征地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附表明确了对于非住宅的补偿方案,案涉房屋的位置、用途符合协议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优先权,原判决认定郭某等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