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被拖欠货款,但欠款人不配合对账的,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卖方单方制作的对账单,来确认被拖欠的货款金额。但是,卖方还得有明确、清晰、完整地证据链,可以确定双方交易的货物品类、单价、数量,货物交易的情况如何,最好有发货单、签收单等。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告无法提供反对证据的,一般认为被告放弃抗辩,最终会参照原告诉求认定被拖欠的货款金额。
比如这个案件中,原告公司在在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向某旷公司采购发绳等货物,交易模式为:某盈公司通过系统向某旷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双方在名称为“某旷某盈订单沟通群”的微信聊天群中通过发送《某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外协生产结算单》(以下简称“《外协生产结算单》”)进行对账。虽然被告没有在群上最终确认拖欠的货款金额,但是被告也没有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有任何异议。所以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说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1158.2元。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某旷公司主张某盈公司尚欠其货款471158.2元并提交了《采购订单》《外协生产采购结算单》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某盈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并确认尚欠货款金额,故一审法院对某旷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