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广州市天河区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承租人出事承租人要赔钱吗?

2025年03月13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要看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就要赔偿。比如,广州市花都区这个案件中,被告1曾某将商铺出租给张某,口头讲过商铺不能住人,但是张某还是提供给员工江某居住了。最终因为电路老化引发火灾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要看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就要赔偿。

比如,广州市花都区这个案件中,被告1曾某将商铺出租给张某,口头讲过商铺不能住人,但是张某还是提供给员工江某居住了。最终因为电路老化引发火灾,导致江某死亡。法院认定,曾某作为出租人没有及时更换、维修老化电路,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作为实际的承租人和实际管理人,明知电路老化和商铺不能住人的规定,却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判曾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出租人曾某支付40多万的赔偿款。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认定:“……花都区某资产总公司作为业主对案涉房屋的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应以10%为宜?……张某某作为案涉房屋电气线路的实际管理者,是本案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应当明知案涉房屋不能转租且案涉房屋为商铺不适合居住,在未对电气线路尽到严格的安全检查义务的情况下,仍将案涉房屋提供给雇员江某居住,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审据此认定其对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曾某某明知案涉房屋不能转租且为商铺不能用于居住,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前述事项告知了承租人张某某,且未按照被告花都区某资产总公司的要求更换案涉房屋的用电线路,原审认定曾某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曾某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曾某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该赔偿责任比例应以40%为宜……”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28 积分:4359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