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律师解答:如果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是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内地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会进行股权分割。比如有个离婚案件,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要求分割香港公司股权的诉求。离婚后,当事人向香港地区法院提出分割申请,因管辖证据不足被驳回。拿到香港法院的驳回文书后,马女士再次向内地的法院起诉分割股权,但还是被法院驳回了。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院认为,案涉广某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登记在高某名下的广某投资有限公司的6050股股份,涉及到香港地区相关公司股权的规定,而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司法制度、公司登记制度均存在差异,虽然马某在香港地区的诉讼被香港区域法院予以驳回,但是香港区域法院也说明了“如果马某能够证明‘密切联系’的管辖标准,那么会认为香港‘暂时’是就高某在广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及花旗银行账户中的权益(如有)而发出经济救济命令的合适地点”? 综上,关于案涉公司股权分割的事项涉及到公司注册地的制度和规定,原审在本案中对马某要求分割该公司股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