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打离婚官司时,父母能不能证明购房款是赠与一方的?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默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如果结婚时间比较短的,法院也会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分割。
如果出资方主张父母是赠与个人的话,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有转账时的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可以明确表示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的才行。如果是打离婚官司时才向法院出示声明或证明的,都不会被认可。
比如广州天河区这个案件中,孙某洁与廖某结婚前4个月,廖某的父母出资100万元购房,购房合同是孙某洁和廖某两个共同签订的,不动产登记了小两口的名字。虽然打官司时,廖某的父母向法院出具了《赠与声明》说明是向自己儿子廖某的单方面赠与,但法院还是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意见】
关于2003房是否属于廖某某与孙某洁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现廖某某主张2003房系其婚前购买,由其父母支付了首付款1003234元,并认为该首付款系父母对其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邵某某仅能就其中廖某某与孙某洁婚后共同还贷的76万元中的一半,即38万元所对应的房屋份额继承?结合查明的事实可知,2003房虽然登记于廖某某和孙某洁婚前,但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权属人为廖某某和孙某洁,再结合廖某某提交的《认购书》,买方姓名及落款处均载有廖某某及孙某洁的名字,可见廖某某和孙某洁系在结婚前出于结婚的目的而购买该房产,并经依法登记在俩人名下,故2003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廖某某抗辩称该房产的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以本案涉诉之后其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及其他证据证明首付款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但不足以推翻前述有关2003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