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海珠区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起诉女婿分女儿的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

2025年02月19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女儿去世后,能不能按照继承法分割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女儿死后,父母可以继承女儿的财产。如果女儿已婚,其财产中可能包含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女儿去世后,首先需要从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

女儿去世后,能不能按照继承法分割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女儿死后,父母可以继承女儿的财产。如果女儿已婚,其财产中可能包含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女儿去世后,首先需要从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部分。分割出女儿的个人财产后,这部分财产将作为女儿的遗产进行处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女儿生前立有遗嘱,并明确规定了财产的分配方式,那么遗产的分割将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若女儿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由配偶(即女婿)、子女(如有)、父母平均分配。如果父母生活困顿且无劳动能力,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父母多分一些。

比如,广州市天河区这个继承案件中,孙某洁去世前立下遗嘱载明,孙某洁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的部分全部由自己的夫妻继承。孙某洁去世后,因为女婿廖某不履行遗嘱内容,老两口将女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孙某洁和廖某婚内共有房产的一半份额属于孙某洁的个人财产,应该按照遗嘱内容由孙某洁的父母继承。

【法院裁判意见】

结合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等内容,2003房应属廖某某、孙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份额由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一审法院根据孙某洁的遗嘱认定邵某某有权占有2003房属于孙某洁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论述有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如下: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XX31号之三2003房,由邵某某和廖某某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xx号xx号车位,由邵某某和廖某某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三、驳回邵某某、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28 积分:4359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