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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离婚纠纷律师:离婚时分到公司的股权能不能强制过户?

2025年02月18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时隐瞒公司股权的话,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公司股权,还可以要求多分。比如这个案件,邓女士离婚后发现前夫何某是某公司的股东,持有49%的股权。邓女士先是起诉前夫,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法院判决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时隐瞒公司股权的话,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公司股权,还可以要求多分。

比如这个案件,邓女士离婚后发现前夫何某是某公司的股东,持有49%的股权。邓女士先是起诉前夫,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法院判决邓女士可以分6成比例。邓女士拿到多分股权的判决书后,再次起诉公司和前夫何某,要求公司和何某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两个案件均得到法院支出。

【分割股权案判决书】

关于邓某2是否可以适当多分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何某1表示其对受让股权一事不知情,但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经过鉴定后为何某1本人签署,由此证实何某1存在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其次,无论是何某1或何某4本人于2022年6月1日到庭作出的陈述,还是何某3、何某4、甲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出具的《说明》《声明》,均表示甲某公司由何某3、何某4经营,何某4还声称:“甲某公司是我的公司,日常由我和何某3经营;甲某公司一直是亏本的,所以不存在分红利润”,由此可见甲某公司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但其后一审法院要求何某3、何某4、甲某公司提交账本账册、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何某3、何某4、甲某公司却表示甲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所以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导致本案的评估程序无法进行,何某3、何某4、甲某公司的主张前后矛盾且存在串通、帮助何某1转移、隐匿邓某2、何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最后,何某1在明知各方对甲某公司股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配合何某3、何某4注销甲某公司,其辩解理由缺乏正当性?

【强制过户案判决书】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邓某是否为甲某公司占股29.4%的股东?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2023)粤01民终XXX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令邓某对何某名下的甲某公司的49%股权占60%,折算后即邓某享有甲某公司29.4%的股权?其次,在(2022)粤0111民初7614号案件一审中,甲某公司的另一股东何某32明确表示放弃对何某3名下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一审中,何某32、何某又表示不同意邓某成为股东,但也明确不愿意购买邓某基于生效判决取得的29.4%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效判决认定邓某2享有甲某公司的29.4%的股权比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协商一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在何某32、何某不同意邓某成为股东,也不愿意购买其股权的情况下,邓某可以成为甲某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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