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要证明父母出资购房时的款项是借款而非赠与,最好是签订借条、欠条、借款协议合同等书面材料。如果不方便签订书面协议的话,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用于购房”字样也有助于将来主张权利作为起诉的证据。如果都没有的话,可以翻看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只要能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借款,也可以作为证据。或者是,如果子女有还款行为,哪怕金额较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如果上述材料都没有的话,法院一般就认定为赠与了。
比如这个案件中,王某1与妻子徐某离婚时,王某1的父亲王某2主张王某1名下的房产是王某2借款购买的,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儿媳妇许某不得分割。但是王某1和王某2 都提供不了证据证明,最终经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产购房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王某2向王某1转账670000元的时间为2021年6月至7月,购房时间与转账时间无关联性,在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王某2向王某1的转账行为是王某2对王某1购房的出资,故本案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