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约定不得解除合同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任一方都有权随时结束合同,但是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如果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的话,该约定也可能无效。
【真实案例简介】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A律师所作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主体,其明知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主张可以用约定的方式将任意解除权予以排除,还约定委托人不得撤诉、与对方和解、不得放弃应得利益与请求,无疑是加重了委托人的义务,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亦不符合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即使按照A律师所对上述条款的理解,认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其也应向委托人张某、廖某、黄某详细说明理由及后果,否则其有利用法律专业业务优势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之嫌,而A律师所未提供证据就排除张某、廖某、黄某行使任意解除权向张某、廖某、黄某作出说明,使张某、廖某、黄某知道放弃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故A律师所以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的约定要求张某、廖某、黄某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和利息,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