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律师解答:
同村人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有效。按照广州市的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买卖双方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则无效。
真实案例:
广州花都区某村民小张在1996年以一万元的价款买断了堂叔张堂叔的宅基地房屋,并在2002年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多年来,张堂叔从未主张过房屋的权利,直到2020年因房屋拆迁,张堂叔起诉小张,主张2008年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并非其本人签字,且房屋未过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拆迁补偿款。
然而,法院经调查发现,20多年来,该房屋一直由小张一家修建、维护并居住,张堂叔从未提出过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张堂叔的诉求。
【案例简介】
广州花都区某村民小张在1996年以一万元的价款买断了堂叔张堂叔的宅基地房屋,而且在2002年将该房屋进行扩建。多年来,张堂叔都没有主张过房屋的权利,直到2020年因为拆迁补偿问题,张堂叔起诉小张主张,2008年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并不是自己签的字,该房屋也一直没有过户登记。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让小张返还拆迁补偿款。但经过笔迹鉴定,无法确认该签字是真的或是假的。而且,经过法院调查,20多年来,该房屋一直是小张一家修建、维护、居住,张堂叔没有提出过异议。最终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张堂叔的诉求。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故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某3诉请确认由张某1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某3主张张某1持有的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某3”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签名,但其在提起本案诉请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进行的鉴定,张某1不予认可,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张某3的鉴定申请摇珠选定的广东某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即案涉房屋自1996年即由张某3交付给张某1父亲张串林一家居住,而后张某1于2002年将原证载房屋进行了改扩建,但并无证据证实张某3对此提出了异议,再结合张某3母亲已于2011年去世的事实,但本案亦无证据反映张某3在母亲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权利提出了主张?综上,结合房屋的改扩建情况、权属证件持有情况及长达20余年的使用事实,而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张某3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张某1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3”的签名并非张某3的真实签名,故张某3上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郑思琪律师提醒:
合同有效性:同村人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利益。
风险提示:如果是外村人购买宅基地房屋,合同通常无效。
建议:在进行宅基地房屋买卖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