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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购房合同的违约金太高了合法吗咨询律师

2024年12月16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咨询广州天河区资深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议律师: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比如这个案件中,一审


咨询广州天河区资深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议律师: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法院一般是根据案情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比如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支持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在二审时,广州中院就认为违约金太高了,调整成了万分之三。

 

【法院判决书意见】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柯某某对该标准提出过高的抗辩意见,原某某亦未举证证实其因此所受实际、具体的损失,考虑到柯某某已经履行协助过户房屋产权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兼顾当事人的损失情况并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违约金均以涉案房屋总价款74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经核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为44520元(7420000元0.000320天),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违约金为166950元(7420000元0.000375天),对于原某某诉请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柯某某上诉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有理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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