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广州市黄埔区公司劳动仲裁竞业限制协议跟保密协议

2024年11月27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咨询广州擅长打劳动仲裁纠纷官司律师:普通员工签了保密协议离职后没有给补偿金被劳动仲裁怎么办?普通员工签了保密协议也要给补偿金吗?广州天河区专业劳动仲裁纠纷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保密协议约定的是保密内容、范围、纪律要求等


咨询广州擅长打劳动仲裁纠纷官司律师:普通员工签了保密协议离职后没有给补偿金被劳动仲裁怎么办?普通员工签了保密协议也要给补偿金吗?


广州天河区专业劳动仲裁纠纷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保密协议约定的是保密内容、范围、纪律要求等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一般会被认为是属于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工作纪律的要求,不具有竞业限制的效果?也就是说,员工应该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不具有竞业限制的效果,同时公司也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何某原是广州市番禺区某鸿公司的员工。何某在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根据保密协议约定,何某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和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经营同类业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何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鸿公司支付入职之日至提起仲裁之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辩称,何某从事的工作是所有行业通用的技术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并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经劳动仲裁委、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具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意,驳回何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

 

【仲裁书/判决书原文】

虽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何某在离开某鸿公司两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生产与某鸿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何某的工作内容在日常中较为常见,亦有大量类似的技术加工人员,何某实际并不属于竞业限制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离职后在现就职公司从事与某鸿公司一样的工作,且某鸿公司亦未要求何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何某重新就业没有造成限制,故对何某要求某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特别擅长竞业协议纠纷、保密协议纠纷、员工保密协议纠纷、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0 积分:3477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