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律师讲解真实案件之:广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专题讲解
广州天河区劳动仲裁真实案件: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开竞争公司的,可以合法辞退吗?广州市天河区高管投资竞业公司咨询劳动法律师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辞退。即使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仅仅基于劳动关系的忠诚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也不得擅自在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竞争性的工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开业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业务,显然严重违背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诚信关系根本破裂,劳动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丧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2012年3月,谢某入职欧某公司,任职项目经理。2020年10月,欧某公司发现谢某在2019年投资了某信公司,某信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欧某公司高度一直,于是向谢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因此,双方产生纠纷,谢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审理认为,谢某的行为显然严重违背劳动者的基本忠诚义务,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诚信关系根本破裂,劳动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丧失? 故认定欧某公司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原文】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为正当行为,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为劳动者之忠诚义务,是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亦是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系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 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基于忠诚义务,未经用人单位许可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工作或类似工作,这种竞业限制义务无需约定即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