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白云区入股后才发现项目一直亏损,新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2024年08月13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1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不用。如果在合伙入股前不清楚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盈亏情况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新股东是不用跟老股东分担一起分摊入股前的亏损金额。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蔡某向关某支付了38万元的合伙投资款,用于关某经营的合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用。如果在合伙入股前不清楚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盈亏情况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新股东是不用跟老股东分担一起分摊入股前的亏损金额。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蔡某向关某支付了38万元的合伙投资款,用于关某经营的合伙项目。关某认为合伙项目出于亏损,蔡某作为出资合伙人应该承担亏损。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入股前,关某并未告知蔡某合伙项目的具体经营情况,也不清楚是否盈利还是亏损,蔡某不需要为入股前的亏损负责。

【法院判决书节选】

被告介绍原告入伙参与投资绿化项目,但在原告入伙时未向原告披露合伙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进展、已投资金额、盈利亏损等,故原告无需对其入伙前的合伙项目承担责任?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因为很多投资项目入股后才发现无法继续开展经营,实际上合伙投资的项目就没有开展过,出资人投资的目的自然就落空了。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有权要求退出合伙,退还投资款。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蔡某向关某支付了38万元的合伙投资款,用于关某经营的合伙项目。但由于蔡某入股后,该合伙项目因情况变动已经终止了,实际上没有继续经营,于是蔡某起诉要求退回全部投资款。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认蔡某参与投资后,合伙项目没有再承建新的项目,合伙实际上未进行也无法进行,被告无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合伙项目,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

【法院判决书节选】

被告确认,在原告参与投资后没有承接新的项目?而双方并没有就合伙的期限、事项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实际上无法进行?被告所称的项目合伙人关某2马某、廖某均未与原告签署相应协议或有其他往来,亦没有收取原告的投资款项,与原告没有关联。被告收取了原告投资款项,现被告无证据证实与原告存在客观真实的合伙项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应予支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0 积分:3477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