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不用。如果在合伙入股前不清楚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盈亏情况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新股东是不用跟老股东分担一起分摊入股前的亏损金额。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蔡某向关某支付了38万元的合伙投资款,用于关某经营的合伙项目。关某认为合伙项目出于亏损,蔡某作为出资合伙人应该承担亏损。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入股前,关某并未告知蔡某合伙项目的具体经营情况,也不清楚是否盈利还是亏损,蔡某不需要为入股前的亏损负责。
【法院判决书节选】
被告介绍原告入伙参与投资绿化项目,但在原告入伙时未向原告披露合伙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进展、已投资金额、盈利亏损等,故原告无需对其入伙前的合伙项目承担责任?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因为很多投资项目入股后才发现无法继续开展经营,实际上合伙投资的项目就没有开展过,出资人投资的目的自然就落空了。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有权要求退出合伙,退还投资款。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蔡某向关某支付了38万元的合伙投资款,用于关某经营的合伙项目。但由于蔡某入股后,该合伙项目因情况变动已经终止了,实际上没有继续经营,于是蔡某起诉要求退回全部投资款。
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认蔡某参与投资后,合伙项目没有再承建新的项目,合伙实际上未进行也无法进行,被告无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合伙项目,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
【法院判决书节选】
被告确认,在原告参与投资后没有承接新的项目?而双方并没有就合伙的期限、事项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实际上无法进行?被告所称的项目合伙人关某2马某、廖某均未与原告签署相应协议或有其他往来,亦没有收取原告的投资款项,与原告没有关联。被告收取了原告投资款项,现被告无证据证实与原告存在客观真实的合伙项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