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要求按照借款协议上的金额跟内容确认借款,并要求返还借款。如果股东跟公司签了投资协议,并且已经将款项打到公司账户的,但是有跟公司或者公司的负责人签订借款协议的,一般以后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黄某与某渔业公司签订了《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黄某向公司出资1000万元,黄某多次向渔业公司转账共计1405万元。之后渔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又以个人名义和黄某双签了《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确认吴某以个人名义借款400万元,并且已经通过公司账户及第三人账户还款了357万元。虽然吴某主张还400万元是出资款,但经法院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和协议内容,法院认定虽然该案涉款项系由投资款引发,且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最终判决吴某向黄某清偿借款本金和感谢费及利息共计49万元
【法院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案涉借款尚欠本息的认定?
关于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黄某1主张因向珠海市生辉贝类渔业养殖有限公司投资未果故由该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确认为借款,为此提交2017年6月21日的《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2018年3月30日的《个人借款协议书》及2020年5月18日的《还款协议》、银行转账流水为证,其中银行转账凭证反映黄某1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25日向珠海市生辉贝类渔业养殖有限公司转账1305万元,且于2018年4月13日委托案外人庄孝平转账100万元,以上合共1405万元?吴某某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二审中称《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虽与投资款相关但因双方未作最后结算,故该《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本院认为,《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系由吴某某本人签订,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应清楚知悉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其在二审中亦确认《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均与投资款相关,其虽抗辩上述协议确认的款项未经结算但未对此举证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据此采信《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涉款项系由投资款引发,且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个人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且上述两份协议可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吴某某关于本案应以投资纠纷审查结果作为依据,以及对《个人借款协议书》前双方交易往来进行逐笔审查的抗辩,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