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逾期三年,起诉时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但起诉前签的欠条有法律效力的,仍需要按照欠条上的金额清偿债务。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2019年到2020年3月期间,邱某向郑某交付价值345200元的货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邱某提交了送货单和双方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郑某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发生在2020年3月之前,邱某在2023年11月才起诉主张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2022年1月27日签订了欠条,郑某确认拖欠货款345200元,因此邱某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判决郑某清偿拖欠货款。
【法院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邱某某与郑某1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收据及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邱某某已向郑某1供货,经结算后郑某1剩余货款325046元未结清,由于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邱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前向郑某1催告过款项,故本案诉讼材料的送达应视为邱某某向郑某1表达了要求其偿还货款的意思表示,故邱某某有权要求郑某1立即结清全部剩余货款325046元?郑某1抗辩称本案买卖盖板的交易行为发生在2020年之前,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案涉欠条签订于2022年1月27日,郑某1在欠条上对双方此前的交易往来产生的债务进行确认,即郑某1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故邱某某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故对郑某1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