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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在购物节期间错标价格,可以不发货吗?

2024年08月02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是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比如说双十一购物加期间错标价格的,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货。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的裁判意见,网购平台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出现的低价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的,应当认定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是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比如说双十一购物加期间错标价格的,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货。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的裁判意见,网购平台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出现的低价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的,应当认定消费者属于善意交易相对人,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主张是基于重大误解导致出现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赵某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一对18K金钻石耳钉,店铺活动售价为1276元?赵某使用平台券(999-888)及部分抵扣红包后,最后实付款338.7元?芭某公司以商铺价格标错为由,要求赵某取消订单,只给予5元的补偿?赵某不同意芭某公司的方案,双方协商未果,芭某公司至今未向赵某发货?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芭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审理认为,芭某公司造成赵某低价购买到涉案商品的原因是芭某公司错误理解京东平台的促销活动规则,该误解并非对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判决芭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书节选:本案中,芭某公司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性质、销售何种商品、以何种价格销售商品、是否参加促销活动等认识均无错误,不构成买卖合同中的误解?芭某公司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使用优惠而导致合同价格低于其成本价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芭某公司不应将其自身过错所造成的经营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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