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见到的东西交还给失主,但失主不支付赏金怎么办?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失主发出寻物启事,承诺捡到丢失物品的人返还原物的话,自愿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主收到丢失物后不得反悔,必须支付事前承诺的报酬,否则捡到物品的人可以起诉其支付报酬。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张某养了一只10岁的金毛犬,情同亲人,后来金毛犬不慎走失,张某多方寻找不到便在朋友圈发了寻狗启事,承诺若有人找到的,可以向其支付1万元的报酬。王某在朋友圈看到后,想起今日在小区东南角看到有一只金毛犬似是遗失犬只,于是联系了张某,最终张某根据王某提供的帮助,顺利找到丢失的犬只。但张某事后表示,自己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的犬只,出于情急才在朋友圈发的寻狗启事,没有法律效力,张某不愿意支付承诺报酬。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朋友圈发布的寻狗启事,是以公开的方式、面对不特定人群的承诺,只要找到狗或提供找到狗的线索的人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悬赏广告,张某应当履行承诺,向王某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