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夫妻双方在自行协商离婚时,可能因欠缺足够的法律知识或因为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从而签订了多份内容矛盾的协议书。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对上述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备案存档。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张先生自愿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给妻子刘女士所有。离婚后,为了履行离婚协议,张先生跟刘女士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以5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女士,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刘女士没有支付任何价款,张先生也没有对刘女士进行过追讨。两年后,张先生以刘女士没有支付价款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
经法院审理认为,股东变更已经产生了对外公示效力,且刘某已经将原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若解除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