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不准离婚的协议咨询 禁止离婚约定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在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分居协议中约定了禁止离婚、禁止分居、禁止出轨等条款。这类条款因为限制了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无效。但这类协议是否影响协议中其他内容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约定及事实情况进一步判断。比如,广州越秀区的张先生和杨女士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自愿将婚前购买的越秀区某房产及凯迪拉克车辆赠与杨女士,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过户。于是,张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及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加了一条约定“如果杨某一方提出离婚的话,协议无效”。2020年底,杨女士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如果杨某一方提出离婚的话,协议无效”这一条款限制了他人人离婚自由,属于无效条款。但该条款
的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法院最终按照公平和合理照顾弱者的原则,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