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广州市海珠区民间借贷时配偶书面承诺共同还款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4年07月08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荔湾区夫妻共同债务出具担保函纠纷民事经济律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张某向广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2万元,分36期还款。且张某妻子谢某为上述借款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同意在张某逾期还款情况下承担连带清


广州荔湾区夫妻共同债务 出具担保函纠纷民事经济律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张某向广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2万元,分36期还款。且张某妻子谢某为上述借款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同意在张某逾期还款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张某逾期未还款,保险公司起诉张某、谢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谢某都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书节选:

关于被告谢某的责任问题,因被告谢某出具《共有及共同

债务声明》,同意被告张某的涉案债务为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同意共同偿还,故被告谢某应与被告张某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广州某财险公司的涉案债务。

 

郑思琪律师解答: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5条、第29条、 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0 积分:3477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