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陈某因为做外贸生意,为了便于工作,就一直想学习日语。2022年8月,陈某因网络媒体上认识了在广州某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担任培训老师的kiki,认为kiki上课的方式适合自己,于是陈某联系;了该机构,想要求指定由kiki老师上课,该机构的销售负责人一开始说不能指定老师,但是在陈某的再三要求下,销售人员在请示领导后,在微信表示可以安排kiki老师。于是陈某在2022年8月28日,向该机构支付了3.5万元的课程费。但截止2023年2月14日,该教培机构一直没有安排陈某上课,理由是kiki老师还没有开新课程,无法安排陈某上课。直到2023年6月20日,陈某才得知kiki已经离职,但机构以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载明不得指定老师为由,不同意退费,可以为陈某安排其他老师上课。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陈某成功起诉该教培机构,主张法院判决机构退回课程费3.5万元。
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健身房私教机构、培训机构经常会跟顾客签订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不利于顾客的条款。这类条款往往是减免机构的责任,同时加重顾客的责任,非常不合理,这类条款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是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比如陈某这个案件中,教培合同上写的顾客一经签订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费就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并且,郑思琪律师认为,即使合同上约定的“不得指定授课律师”,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后均达成了安排特定老师的合意,后续机构无法安排指定老师也构成了违约。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意见,判决机构退回全部课程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