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即使是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当时未分割,过后也可以随时放弃继承权。放弃了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书节选: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汕尾市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5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二审作出调解书,双方同意离婚。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于某小区房产的继承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包括: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已放弃房产继承权,并且房产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亦显示该房产已于2013年4月24日过户到被告妹妹赖某名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的遗产,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