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当天,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当天。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于1995年9月18日死亡,XXX房是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与母亲古某新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母亲古某新所有,其余的才作为徐某相的遗产进行分割。徐某相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徐某相共有四个继承人(分别为被告、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因此四人每人可继承XXX房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继承发生自原、被告结婚前,故被告因法定继承可继承的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出放弃继承XXX房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三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1995年9月18日。而此时,原、被告尚未结婚,被告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