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在520情人节这种有特殊意义的时间,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转账,一般不认定为彩礼,不需要返还。法院在审理未结婚的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是否认定为彩礼,一般会结合双方当地的习俗、当事人赠送财物时的时间和目的、所涉财物的价值大小。
比如这个案件中,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女友王某返还所有财物19万余元。张某起诉时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购物发票、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经法院审理,张某确实向王某赠与财物共计19.786万元,其中16万元是银行转账,其余的3万多块是双方恋爱期间购买礼物的支出。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为王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3万元系张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张某为王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张某向王某转账的16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6万元为张某为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因此,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需要据实判断是否为应当返还的彩礼。张某为王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3万元系张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张某为王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张某向王某转账的16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6万元为张某为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仅不定期共同居住且时间非常短暂的情况,最终判令王某向张某返还彩礼16万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