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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区返还彩礼纠纷 哪些属于彩礼钱咨询

2024年07月03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彩礼范围认定条款——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但其实实践中,彩礼清单可能会有各种名


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彩礼范围认定条款——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但其实实践中,彩礼清单可能会有各种名目的表现形式,比如:酒席钱、改口费、上车前,有些地方还有所谓的“离娘钱”。这些到底算不算彩礼钱,能不能退呢?法院的裁量权比较大,对承办法官的生活经验要求比较高。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小李与小王经自由恋爱相识结婚,婚后一年不到就诉讼离婚。男方小李要求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钱”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女方小王拒绝返还彩礼。

经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钱”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官认为,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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