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情形:(一)没领证;(二)领证了但没有同居;(三)婚前给彩礼太高导致给彩礼方生活困难。法院现在的裁判原则基本上是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婚姻登记、是否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男女如果没有领证,但是已经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生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即使没有生育子女,但是已经长时间生活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驳回返还彩礼的诉求,或者只返还一小部分彩礼。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2017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姜某某曾流产过,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分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某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三年,故驳回了张某要求退彩礼的诉求。
法院判决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并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请,因原、被告按民间风俗习惯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共同生活近三年,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确已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