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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企业劳动外包员工被辞退,应该申请仲裁哪家公司?

2024年06月16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2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两家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该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广州越秀区的黄某入职某人力资


郑思琪律师解答:两家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该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这个案例:广州越秀区的黄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后被外派到欧某斯公司担任顾客服务顾问。欧某斯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现由于疫情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劳动派遣服务协议书》无法续签。三方约定在《劳动派遣服务协议书》终止后,黄某的劳动关系权利与义务由欧某斯公司接收。后,欧某斯公司主张希望黄某与新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不接受,故双方亦未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得一致。各方协商无果后,黄某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欧某斯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黄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2日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仅有某人力资源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将黄某的劳动关系转由欧某斯公司接收,虽然欧某斯公司表示已经接收,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不能由用人单位一方单方让与或自动接收,故此黄某与欧某斯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因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转让而建立,黄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亦未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一致,故双方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终止,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黄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693.25元【计算公式:(5733元/月×3个月+1680元/月×9个月)÷12个月】,即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6.13元(计算公式:2693.25元/月×6.5个月),鉴于双方于合同2021年1月12日到期后存在协商期,双方同意按照2021年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亦与实际情况相符,本院予以准照。

八、代通知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承前所述,本院认定黄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符合上述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故某人力资源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代通知金5733元。

九、连带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该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欧某斯公司应对某人力资源公司于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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