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只要债务形成之际,某股东尚为公司的一部分,那么他便无法逃避对于该债务的连带责任。这一法律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7075号裁决书的裁判意见,只要债务在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期间形成的,即便此后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增加多个股东的,原先唯一股东仍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公司单一股东时期,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核心事务往往由该股东直接控制,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界限容易变得模糊。
为了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若股东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法院将有权认定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进而要求该股东对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的实施,既是对公司股东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它提醒每一位公司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