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广州番禺区公司本来只有一个股东的,胡来增加了股东,两个股东都要帮公司还款吗?

2024年06月16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只要债务形成之际,某股东尚为公司的一部分,那么他便无法逃避对于该债务的连带责任。这一法律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7075号裁


郑思琪律师解答:只要债务形成之际,某股东尚为公司的一部分,那么他便无法逃避对于该债务的连带责任。这一法律原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最高法民申7075号裁决书的裁判意见,只要债务在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期间形成的,即便此后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增加多个股东的,原先唯一股东仍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公司单一股东时期,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核心事务往往由该股东直接控制,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界限容易变得模糊。

 

为了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若股东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法院将有权认定该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进而要求该股东对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的实施,既是对公司股东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它提醒每一位公司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0 积分:3477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