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出具欠条人跟实际收货人不一致,怎么办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且存在下单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应当怎么认定欠款人呢?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陈某通过微信向杨某采购混凝土,杨某按照约定将混凝土送到约定的广州某汽修公司即完成供货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先供货后结账的方式,杨某供货后,经双方结算,陈某向杨某出具了欠条。后因陈某未按时支付货款,杨某起诉陈某承担付款义务。陈某抗辩称,涉案欠款的主体是广州某汽修公司,但由于陈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认为,即使陈某陈述属实,但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出具欠条,视为陈某以自己的行为向杨某表明愿意共同承担涉案债务,构成债务加入,陈某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某与杨某联系让其供应混凝土,且之后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杨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就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达成一致,但陈某未按约定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杨某要求陈某支付欠款142550元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双方未进行约定,故法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8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陈某主张涉案欠款的主体是广州某汽修公司,但并无证据证实,且即使陈某陈述属实,但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出具欠条,视为陈某以自己的行为向杨某表明愿意共同承担涉案债务,构成债务加入,陈某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