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跟借款人不一致时,应该告实际收款人的还是签借条的人?
郑思琪律师解答:收款人和出借据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谁是被告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中,赵某以王某名义借款,王某也承认其是真正借款人并写了借款合同。后庭审中赵某称自己才是真正借款人,跟王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还是以借款合同为准,认定王某是还款人。
判决书节选:
原告主张出借借款50万元给二被告,二被告还款25万元后被告赵某又以被告王某的名义借款15万元,故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并提交了2018年7月1日和2018年11月9日《借款合同》证明其主张。被告赵某主张15万元系其本人借款,不是代王某借款。被告王某未举证。对此,本院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赵某称15万元系其本人借款,不是代被告王某借款。但被告王某在2018年11月9日的《借款合同》中确认尚欠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合同》的内容与被告赵某的陈述矛盾,与原告陈述可以印证。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自己在《借款合同》签字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上述事实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认定该笔15万元系被告赵某代被告王某所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