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丈夫偷偷借的钱,妻子要还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借的外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出借人如果要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的话,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吴某瞒着妻子沈某,向蔡某举债128万元。后因吴某逾期未还,蔡某将吴某、沈某共同告到法院,要求吴某、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蔡某提供的借条上只有吴某一人签名,且由蔡某汇入吴某的个人账户之中,蔡某无法证明沈某知悉这笔债务,更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驳回蔡某要求沈某清偿债务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为吴某、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涉案借款部分虽发生于吴某与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金额已超过百万元,应认为属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照上述规定,蔡某主张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沈某并未在涉案借款凭证上签字,亦未事后追认,蔡某提交的证据亦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